高艳东:未成年人违法宜“早科罪、晚入刑、强矫治”
近日,娱乐圈再度掀起一阵波澜,多位明星的私生活被曝光,引发了广泛关注。有人炮轰某知名艺人的秘密恋情,另一些则通过社交媒体分享相关证据,令事件愈演愈烈。这些“黑料”的真实性尚待考证,但无疑为公众提供了更多讨论的话题。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,真相的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故事,值得进一步追踪与分析。
近年来,在恶性学校霸凌案子中,部分施暴者因年纪问题免于刑事处分,引发社会的极大重视。本年两会,有全国人大代表提议,应调整刑事责任年纪适用范围,将成心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年纪降至12周岁。
2021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》将刑事责任年纪有条件地降为12周岁,规则“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成心杀人、成心伤害罪,致人逝世或许以特别残暴手法致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,情节恶劣,经优越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”。笔者以为,针对未成年人违法,科罪年纪能够逐步下降,但入刑年纪不宜下降,一起需强化矫治力度,即选用“早科罪、晚入刑、强矫治”的思路。
首要,科罪年纪应当考虑发育早熟而下降。依照现在的刑法,11周岁未成年人杀人,12岁未成年人成心致人重伤(未致人逝世或形成严峻残疾),都不需求承当刑事责任,这与大众的朴素正义感好像存在距离。
违法树立的条件是行为人有辨认和控制才能,而今世的孩子越来越早地具有了辨认和控制才能。辨认和控制才能的根底是身体机能,眼下孩子的身体成熟期提早,具有责任才能的时刻也随之提早。据2015年流行病学查询发现,我国学生的青春期遍及提早到10-11岁;有美国儿童专家指出,现在10岁孩子的体征和行为方法已相当于曩昔15岁的少年。一些发达国家也以为低龄孩子的损害行为是违法。例如,2019年10月,在美国伊利诺伊州,一名9岁儿童因纵火形成5人逝世,被检察官以五项谋杀罪和三项纵火罪申述。
或许有人会以“身体早熟、心思晚熟”辩驳。可是,在信息社会,教育水平不断提高,孩子的违法性知道才能相应提高。现在孩子对霸凌等行为损害性的知道水平都提高了,今世小学生遍及接受了法治教育,现已具有根本的对错观念、品德判别和遵法认识。现代社会信息传达快捷,未成年人经过电视、互联网,很早就知道了暴力违法的损害性与违法性。一些霸凌者现已知道乃至使用“不满14(12)周岁不负刑事责任”的法律规则。相关查询显现,今日10岁孩子的认知水平,已相当于1979年刑法制守时14岁左右孩子的水平。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9条规则:“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……能够独立施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许与其年纪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”假如8周岁的未成年人都有必定的民事行为才能,却对结果更严峻的暴力违法不具有刑事责任才能,也不契合逻辑。
因而,从身体发育程度、心思认知水平看,今世孩子更早地具有了刑事责任才能,科罪年纪应当同比下降。
其次,入刑年纪应当考虑“未成年人利益规模大化”的世界原则。10周岁未成年人若杀人,虽是违法但不宜进监狱。由于在任何文明国家,都不或许把10岁孩子和成年人相同关进监狱。
我国现在不区别科罪年纪和受刑年纪导致了一些悖论。即使英美国家的刑事责任年纪很低,一般也不对未成年人适用(成人化)惩罚。英格兰、威尔士把刑事责任年纪设定为10岁,并把绝大部分被指控的18岁以下的儿童交由青少年法庭审理。换言之,英格兰在科罪年纪(10岁)之外,还有一个受刑年纪(18岁)。古代我国也区别科罪年纪和受刑年纪,据《礼记》记载,“九十曰耄,七年曰悼。悼与耄,虽有死罪,不加刑”。《唐律》的较低刑事责任年纪是7岁,“7岁以下,虽有死罪,不加刑。”即老人和孩子虽有罪但不受刑。
对未成年人施刑的年纪不宜下降。“未成年人利益规模大化”是世界一致,这要求尽量不对未成年人适用惩罚性方法。例如,联合国《儿童权力条约》第40条规则:“应选用多种处理方法,比如看管、教导和监督令、教导、观察、寄养、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及不交由组织看管的其他方法,以保证处理儿童的方法契合其福祉并与其状况和违法行为相等。”各国都在逐步提高对未成年人适用惩罚的年纪,我国也对出轨少年施行“教育、感染、抢救”政策。需注意,一些国家下降科罪年纪后并非将孩子送进监狱,而是送进管束组织。例如,受2003年长崎市12岁少年杀人案、2004年长崎县11岁女生杀人案等的影响,日本于2007年修改了《少年法》中送往少年院的年纪,从本来的14周岁以上修改为大约12周岁以上(包含11周岁)。需注意,日本下降的不是对未成年人收监年纪而是送到少年院的年纪。
最终,树立少年司法系统完成分级分类处理。面临近年来的未成年人违法案子,大众呼吁下降刑事责任年纪,其实质是要求尽早干涉未成年人的损害行为,并非要求一概把不满14岁者送进监狱。西方国家不少树立了少年司法制度,如美国各州都逐步树立了少年法院,对触法少年选用一系列不同于成年人的教育、纠正方法。我国现在对未成年人的非惩罚手法比较短缺,少年司法系统也有待充分,存在“有少年法庭名义,无少年司法内容”的状况,把(12)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违法问题更多地交由家庭来处理。当时的专门矫治教育没有配套性规则,各地的工读学校很少,很难纠正标准认识极度短缺的触法少年,尚达不到“教养、感染、抢救”的需求。未来,应树立一整套专门矫治教育制度,让触法未成年人遭到相应一守时刻的强制教育。(作者是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)。